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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闭城区自备水源井的通告

 

为了确保城区居民用上安全、卫生、放心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延安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44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关闭城区自备水源井,现通告如下:

一、关闭、取缔范围

1、凡县城区内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区域均为关闭自备水源井的范围。

2、对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户以及城区餐饮业、洗浴业等个体户中未列入保留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一律关闭。

二、关闭、取缔时限

关闭自备水源井工作分三批实施,第一批关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黄省、市单位的自备水源井;第二批关闭企业单位、县城餐饮业、洗浴业等个体户的自备水源井;第三批通过宣传引导逐步关闭城区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居民中的自备水源井。此项工作从2007416日开始,20077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416日—2007422日)为宣传动员阶段。通过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关闭自备水源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积极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第二阶段:(2007423日—2007624日)为关闭自备水源井阶段。被列入自备水源井关闭范围的单位、企业、居民及个体户,要采用添埋、加井盖上锁、拆除取水设施等有效办法,按期自行关闭所属的自备水源井,同时向城乡供水公司提出接水申请,城乡供水公司要根据县城供水规划原则,及时组织勘测、设计、施工,按期接水,保证单位及居民用水。

第三阶段:(2007625日—20077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对无视关井时限,仍不关闭的,由县城区自备水源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依法关闭,所需费用由自备水源井所有者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黄龙县关闭城区自备水源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0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