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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防汛安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管理,落实防汛责任,确保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驻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各乡镇要落实人员包城镇、水库、淤地坝、河道、滑坡地段、机关、厂矿、学校、乡村等防汛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防汛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防汛检查由县水利水保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县防汛办组织水利、防汛、水保等专业技术人员结合黄龙的防汛实际,按《延安市防汛安全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各乡镇防汛工作和城区防汛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安全大检查,原则上在汛前进行二次检查,督促乡镇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第四条
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部命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推诿。
第五条
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为防汛期。7、8月为防汛主汛期。
第六条
防洪应急预案和水库、淤地坝度汛计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防洪应急预案由市级批复,小型水库和淤地坝度汛计划由县级批复。
第七条
汛前各防汛责任人要对责任区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解决存在问题。防汛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八条
各乡镇要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禁止在河道修建碍洪建筑物、倾倒垃圾、碴土,严禁在河道内乱挖乱采砂石、土料。建设跨河、临河、穿河项目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第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者,由防汛指挥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同时根据情节给设障者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外,并对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检测、检查,对检测资料随时整理,掌握大坝运行情况,并制定溃坝、管涌、堵洞等情况的应急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第十一条
在建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同时作好防洪应急预案;已建成的淤地坝防汛由管护责任人负责,并做好防汛应急预案。汛期原则上不蓄水,确需蓄水的,由管护责任人报村、乡审核后,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二条
进入汛期,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值、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各级防汛责任人不得擅离职守、随意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对水库超限蓄水、淤地坝擅自蓄水,对河道清障工作不力,未按审批实施的建设项目,拒不执行防汛指挥命令;对新建水库、淤地坝、河道建设等项目不按延政办[2004]122号行政审批项目规定越职越权审批;未按防汛要求审批建设的;监管部门工作不力的,分别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未制定防洪预案或者对防洪预案组织落实不力;未健全落实防汛责任制,主要河流没有实行上下游联防报汛;汛情、防汛指挥调度命令传递不及时的。第一次给予书面通报、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防汛值、带班人员擅离职守,对值班人员第一次诫勉谈话、第二次行政处罚;对带班领导第一次给予书面通报、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安市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由县水利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防汛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对先进乡镇,由县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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