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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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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及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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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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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关手续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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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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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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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法》第十九条,在山区、风沙区,修建公路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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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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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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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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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陕水发[199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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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
损坏地貌0.2-0.5元/m2,
防治费:
破坏地貌0.4-0.7元/m2。
排放弃固体物5-10元/m3,
开采石料:1-1.5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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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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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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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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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水利主管部门
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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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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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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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陕价行发[2005]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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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0.3元/m3,
地表水:0.2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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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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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生产建设活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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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水行主管机关批准;(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有淤泥,在河道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它建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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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水利主管部门
办理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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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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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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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陕水发[199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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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取土:
按销售价35-4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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