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水利水保局

行政许可事项及收费项目和依据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及收费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办理有关手续及收费标准

1

修建公路

《水保法》第十九条,在山区、风沙区,修建公路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编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

水土保持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陕水发
[1994]69

补偿费:

损坏地貌0.2-0.5/m2

防治费:

破坏地貌0.4-0.7/m2

排放弃固体物5-10/m3

开采石料:1-1.5/m3

3

取水许可

《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到水利主管部门

办理取水许可证

4

缴纳水资源费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陕价行发[2005]139

地下水:0.3/m3

地表水:0.2/m3

5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生产建设活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水行主管机关批准;(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有淤泥,在河道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它建筑设施。

到水利主管部门

办理采砂许可证

7

河道采砂收费

陕西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陕水发[1990]72

采砂、取土:

按销售价35-4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