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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范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侵占或水土保持设施的、原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
2、损坏地貌、植被的、原依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气固体物的,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政收;
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石料1.0—1.5元/立方米;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
监督电话:562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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