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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范围:在本县境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城市规划区外,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政:(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标准:计划内取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超计划取水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特种行业取地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取地下水1.00元/立方米,采煤0.50元/吨。
监督电话:562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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