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绩效考评制
为了深化效能建设,正确评价水利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绩效和履行效能建设各项制度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绩效考评制
效能建设绩效考评制,是指对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制度。
二、绩效考评的指导思想
效能建设的绩效考评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以落实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为重点,通过考评,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的效能意识,促进机关转变作风,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管理体系。
三、绩效考评的范围
局属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四、绩效考评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评工作实绩,考德放在首位。
德:指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表现,包括政治态度与理想信念、遵纪守法与依法行政、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能:指工作能力表现,包括业务学习、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
勤:指勤奋敬业表现,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
绩:指工作实绩表现,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贡献。
五、绩效考评的办法
(一)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20分、绩40分。
(二)考评层次
1、各办公室的主任(股长),负责考评本办公室工作人员。本办公室群众民主测评分和主任(股长)考评分各占40%和60%。
2、单位领导负责考评各自分管单位的主任、(股长)。本单位的群众民主测评分和单位分管领导的考评分各占40%和60%。
3、上级单位负责考评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单位群众民主测评分和上级单位考评分各占40%和60%。
4、年度绩效考评得分=群众民主测评分×40%+主管领导(上级单位)考评分×60%
六、绩效考评的时间
效能建设绩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绩效考评应于次年的1月底前结束,并与工作人员的年终工作考核相结合。
七、绩效考评的等次
(一)效能建设绩效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与年终工作考核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相对应。其标准为:综合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70分至89分者为合格;60分至69分者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二)违反《黄龙县水利水保局效能建设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受到警示的,扣5分后确定绩效考评等次;受到训诫的,绩效考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绩效考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八、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一)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评优、评先进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三)年终工作考核确定的“优秀”工作人员,一般从年度绩效考评的“优秀”人员中产生。
(四)年度绩效考评为“不合格”的,年终工作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
九、绩效考评机构
市直水利系统以单位成立效能建设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成员由本单位年终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并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机关及基层单位效能建设年度绩效考评的组织领导和考评审定工作。
十、其他事项
(一)因病假、事假或非单位派出学习等原因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进行当年年度绩效考评。
(二)新调入、录用的人员和军队转业、复退人员在岗时间未满6个月的,不进行当年年度绩效考评。
(三)局效能建设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下属单位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四)对绩效考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本单位的或上一级的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十一、违规处理
水利工作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黄龙县水利水保局效能建设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定由黄龙县水利水保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